
2020年春節期間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法原文
2020年春節期間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龔正書記“要早安排、早部署、早宣傳”和張鴻銘市長“深入細致做好各方面工作”的批示精神,確保廣大市民度過一個喜慶、祥和的春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做好2020年春節期間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銷售燃放時間
(一)銷售時間。2020年2月16日至2月19日(農歷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初一)。
(二)燃放時間。2020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農歷十二月三十日,正月初一、十五日)。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20〕199號)的要求,對大氣重污染預警級別達Ⅱ級預警(橙色預警,含)以上的,市區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銷售燃放的種類、規格
嚴禁銷售、燃放A、B級產品(內筒型組合煙花單筒直徑大于30毫米);嚴禁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煙花爆竹;嚴禁銷售須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和禁止個人燃放的禮花彈、小禮花以及摩擦類、煙霧類產品。
三、禁止燃放區域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四)軍事設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宗教活動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各區政府可根據本地消防設施分布情況和居民住宅情況,增設禁止燃放區域。
四、銷售經營規定
(一)批發單位經營管理規定
為確保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市區銷售的煙花爆竹統一由杭州土特產集團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煙花爆竹經營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煙花爆竹經營有限公司等三家批發企業供貨,并遵守以下經營規定:
1.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20)標準,單個產品上必須粘貼批發公司的產品標簽。
2.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配送車輛須符合《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為封閉的廂式貨車,并標明安全禁示標志,委托運輸的配送車輛須是符合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等相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統一配送從2020年2月10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二日)實施。
3.不得向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煙花爆竹產品。銷售時間結束后,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應于2020年2月28日(農歷正月十日)前由原批發經營單位回收集中保存。
4.銷售的煙花爆竹須到省內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和經省安全監管局批準定點的企業進貨。嚴禁銷售非定點、超規格、假冒偽劣和違禁產品。
5.應確保倉庫儲存、配送運輸和經營安全,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危險等級儲存管理規定分類存放,嚴禁超量、超標準儲存煙花爆竹。
(二)零售單位經營管理規定
1.各區政府要按照“合理布點、控制總量、嚴格條件、保障安全”的原則確定零售單位,嚴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鼓勵零售單位選擇空曠的區域搭建大棚銷售,由各區安全監管局要按照規定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市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2020年2月16日至2月19日(農歷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一日)。
2.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應向當地工商部門申領《一次性經營項目許可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一次性經營項目許可證》的,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并向市區確定的3家批發經營單位訂貨,嚴禁私自從生產企業或通過非法途徑進貨,禁止從事二級批發業務。
3.為確保煙花爆竹儲存安全,必須設置專門的貯存場所,對貯存場所的安全要求和煙花爆竹允許存放的數量按《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住宅樓旁設置的零售點貯存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50箱。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銷售煙花爆竹,不得提前、超期銷售;銷售點應在室內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一次性經營項目許可證》,并做到專柜經營、專人銷售和專人保管,不得出店占道經營。
五、各相關部門職責
宣傳部門負責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組織新聞媒體集中時間進行宣傳,廣泛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銷售燃放規定和煙花爆竹管理相關政策的宣傳報道,增強市民遵紀守法意識,引導市民合法購買、安全燃放,自覺抵制非法銷售、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處禁放區域、禁放時段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燃放、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行為。
公安消防部門協助相關部門確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做好消防重點保護單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置火災事故。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要求,確定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查處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的經營單位和儲存倉庫。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根據《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發放《一次性經營項目許可證》,取締室內無照煙花爆竹銷售點。
質監部門依法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道經營和商販室外無照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及有關從業人員相關道路運輸證件的發放和安全教育,查處無證運營等違法行為。
衛計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醫療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組織全市各醫療單位做好醫療救治的應急處置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救治等相關情況。
住保房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設置本區域集中燃放地點,并勸導業主至指定地點燃放,制定緊急疏散預案。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對全市中小學生進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學生不得在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及周邊燃放煙花爆竹。
各區政府要根據市政府的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落實轄區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對2020年春節期間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監管,建立由市委宣傳部和市安全監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公安局交警局、城管委、市場監管局、質監局、交通運輸局、住保房管局、環保局、衛計委、教育局等單位參加的2020年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協調全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一方平安。
(二)嚴格管理。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銷售點多面廣,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開展聯合執法。建立由市公安局、安全監管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委等相關單位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加強協作配合,主動通報情況,及時組織開展聯合檢查,依法查處違規銷售和非法燃放行為。
各區政府要建立聯合執法隊伍,加強對燃放環節的安全監管。要與所轄鄉鎮(街道)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發揮社區、物業公司的管理作用,組織市民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要做好對禁放區域的管理,張貼明顯的禁示標記。春節期間,在市區各居住小區劃定煙花爆竹集中燃放區,并制定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倡導市民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消除火災隱患、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大型專業市場等嚴禁組織燃放煙花爆竹。
(三)廣泛宣傳。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網站等各類媒體,以專題報道或滾動字幕等形式,倡導安全文明、不放少放煙花爆竹,引導市民自覺到合法零售點購買合格煙花爆竹產品,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安全燃放,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區政府要積極組織宣傳,印制發放各種宣傳資料,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廣泛宣傳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倡導廣大市民在節日期間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市安全監管局:12350,市公安局:110,市市場監管局:12315,市城管委:96310),認真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的非法貯存、運輸煙花爆竹等線索,一經查實,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蕭山、余杭及其它縣(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根據《煙花爆竹安全條例》的規定,本著安全、環保的理念修訂完善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
本方案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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