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整頓和規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強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特制定本規定。第二……

問題:提問:欣雨欣雨
筆架山漂流的規定是什么嗎?
回答:回答:泡沫之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頓和規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強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省境內的江、河、風景區等水域從事漂流活動的漂流艇筏、現場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及從事漂流活動的其它相關人員。
從事探險、體育競賽等非經營性質的水上漂流活動不適用本規定,但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準。
有運輸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庫、湖泊禁止開展經營性漂流活動。
本規定中“水上漂流”的含義是指以橡皮艇筏為載體,靠水流動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進行的載運行為。
第三條我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務(港監)機構是水上漂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四條所有人和經營人在開展漂流經營前,需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漂流項目的批文,申請當地主管機關組織對漂流航道進行查勘評估。漂流航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寬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寬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徑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長度的4倍;
(三)單個陡坎落差不宜過大且不能連續;
(四)縱比降不得超過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點應當遠離暗河入口和大壩,其間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條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具備主管機關出具的漂流航道評估報告,漂流艇筏必須具備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從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須持有有效的《非機動船舶船員職務適任證書》。
第六條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對水上漂流的安全負責,并做到:
(一)嚴格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加強對漂流艇筏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對其實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據氣象、水文等情況,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七條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反應計劃,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在旅游景區內開設的水上漂流項目,應由景區管理部門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機關申報,并要指定專人負責漂流活動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凡由旅游團體組織的水上自漂活動,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對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進行評估、審核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
第三章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條漂流工具必須是具有船用產品證書的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持其船用產品證書向當地船檢機構申請初次認證。營運后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認證。
第十一條漂流艇筏必須按核定乘員定額進行裝載,并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船上必須具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名稱標志,標明乘員定額,嚴禁超載。
第十二條漂流艇筏應當按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核定乘員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員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2名以上漂流工。漂流工的配置由從事漂流活動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根據漂流水域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漂流工的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準。
漂流工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組織的不少于10天的培訓,并經過實際操作、安全規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機動船舶船員職務適任證書》。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水上漂流行為必須在主管機關核準的水域范圍內進行,禁漂水位線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主管機關劃定的危險地段標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安全救生點。各安全救生點應配備1只帶繩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無線電話,保證各安全救生點之間能保持通訊聯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上下旅客處設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碼頭或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條經營人應在始發點設立“游客須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員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艇筏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
游客必須在穿好救生衣后,方準上艇筏漂流。并自覺遵守“游客須知”的要求,服從管理人員和漂流工的指揮。
第十七條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第十八條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須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瞭望,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條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及游客自漂,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第二十條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條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在確保當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第二十二條漂流艇筏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現場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員應當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及時報告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主管機關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文章來源于網絡收集而來,版權歸原創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