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段“象山景區不準游客自帶攝影師入內”的視頻在各個網絡平臺上熱傳,稱桂林象山景區遭承包商壟斷,游客拍照被驅趕。 11月2日,象山景區管理處發布了相關公告,稱“網絡視頻掐頭去尾,事實并非如此。象山景區管 ...

近期,一段“象山景區不準游客自帶攝影師入內”的視頻在各個網絡平臺上熱傳,稱桂林象山景區遭承包商壟斷,游客拍照被驅趕。
11月2日,象山景區管理處發布了相關公告,稱“網絡視頻掐頭去尾,事實并非如此。象山景區管理處作為景區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桂林市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旅拍”、隨團攝影人員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完全正當和合理的”。
11月3日上午,景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表示“景區并不禁止游客自行拍照,禁止的是隨團攝影人員。因為景區內定點拍照項目已經外包,外來攝影師不具備經營資質,在景區內從事攝影活動,干擾到了景區的經營和管理,所以禁止。如確實需要隨團攝影服務,可先反饋到當地旅行社,旅行社提前與景區相關部門報備,景區進行現場協調。”景區方的行為引發了網友的不少爭議,輿論熱點關注后,景區方面已向桂林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材料進行咨詢,目前未有下一步意見。
從游客的角度,在景區內選擇由誰來拍照,這應該是游客的自由;但從景區方來說,景區到底有沒有權利禁止游客自帶攝像師呢?景區又可以不可以把定點拍照項目對外發包?
筆者對景區引用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桂林市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細查了一下,認為景區是在偷換概念。以上條例確實說明了有景區管理機構規劃景區內服務項目,采用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景區服務的經營者,但以上條例的宗旨都意在規范景區內文明服務,給游客更好的旅游體驗。筆者認為游客去哪里游玩、如何游玩、是否請人拍照、請誰拍照、拍照是否付費都屬于民事行為的范疇,應遵循“自愿原則”,景區是沒有權利禁止游客自帶攝像師的。同時,筆者還認為,雖然景區方有權利確定景區服務的經營者,但是假設在隨團攝影人員文明有序、沒有打擾到其它游客的情況之下,仍然限制一切外來攝影師入內拍攝,是否有過度保護之嫌?另外,在特定區域不允許他人經營和競爭,這是涉嫌壟斷的。
法律之外,對此事也是有必要進行另一角度的思考。筆者認為,即便景區方的做法是法律允許的范疇內,也要考慮是否會因為對游客造成影響,從而傷及景區的人氣。景區將定點拍照項目外包,本質上是出于景區自身的盈利需求,可以說是在門票收入之外,最大限度謀求經營利益。景區運營考慮經濟利益,這無可厚非。但這種行為大大破壞了游客的用戶體驗感。景區即便通過這種方式穩定了一時的利益,但最終會失去游客的口碑。面對一個開放的市場,實屬舍本逐末。一言以蔽之,景區管理行為首先要經得起法律的審視,但歸根結底還是要受到市場的檢驗。
桂林旅游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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